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党内表彰工作,充分发 挥先进典型表率示范作用,激励市直机关广大党员和党组织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奋发进取、创先争优,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重庆市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及所属各级基层党委开展党内表彰工作。基层党委包括机关党委及其所属的其他基层党委。
第三条 开展党内表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五)以精神激励为主;
(六)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表彰项目
第四条 市委直属机关工委设立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市直机关先进党组织等表彰项目。
第五条 基层党委设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等表彰项目,根据其层级、类别,分别冠以系统、部门、单位等称谓。
第六条 机关党委设立其他表彰项目需报市委直属机关工委批准,其他基层党委设立其他表彰项目需经机关党委预审后,报市委直属机关工委批准。
第七条 基层党总支、党支部不开展党内表彰工作。
第三章 表彰时间
第八条 市委直属机关工委集中表彰每5年开展2至3次,1次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逢五”“逢十”周年进行,其余结合工作实际适时进行。
第九条 基层党委集中表彰一般每年不超过1次,可结合 “七一”庆祝活动进行,也可结合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进行。
第四章 表彰数量
第十条 市委直属机关工委集中表彰市直机关优秀共 产党员100名、优秀党务工作者100名、先进党组织100个。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集中表彰数量,应结合所属党员和组织数量、结构、分布等因素,由开展集中表彰的基层党委与上级党委沟通后确定。优秀共产党员不超过所属党员总数的15%、优秀党务工作者不超过所属党务工作者的15%,先进党组织不超过所属党组织总数的20%。
第五章 表彰条件
第十二条 表彰对象应当是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的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
根据不同的表彰项目,表彰对象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优秀共产党员应当自觉遵守党章,理想信念坚定,对党绝对忠诚,坚守初心使命,践行根本宗旨,勇于担当作 为,在本职岗位上务实苦干,在服务群众中无私奉献,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关键时刻冲得上去、危难关头豁得出来,为党和人民事业创造一流业绩、作出突出贡献;清正廉洁,品德高尚,受到党员、群众广泛赞誉。表彰对象必须是正式党员,重点向基层和生产、工作一线倾斜。年度党员民主评议结果综合排名靠后的党员,不作为表彰对象。
(二) 优秀党务工作者应当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自觉学习运用党的建设理论,具有较高的党务工作水平,模范履行党的建设工作职责,在本职岗位上作出显著成绩;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善于做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党性强、作风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表彰对象应当是连续从事党务工作一年以上的专职或兼职党务工作者,重点表彰基层党务工作者。年度民主评议结果综合排名靠后的不作为推荐对象,书记述职评议综合评价为“较好”及以下等次的党组织,其党务工作者不作为推荐对象。
(三) 先进党组织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切实履行党的建设责任,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强,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出 色完成各项任务,在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真抓实干,作风优良,团结协作,勤政廉政,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赢得党员、群众的信任和拥护。一个表彰周期内所属党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综合评价为“较好”及以下等次的基层党组织,不作为表彰对象。
开展表彰的基层党委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紧扣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市委重大工作安排和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阶段性重点工作,提出表彰对象的具体条件。
市级部门市管党员领导干部、中央在渝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作为表彰对象。
第六章 表彰程序
第十三条 基层党委开展集中表彰,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启动。机关党委应于集中表彰前1个月,将表彰工作方案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报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基层组织建设指导部备案。其他基层党委表彰工作方案备案方式由机关党委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二) 推荐。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组织党员和党组织进行推荐,逐级研究提出推荐对象。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推荐人选不交叉。
(三) 考察。推荐对象的考察工作由开展表彰的基层党 委组织实施,应重点把牢政治关、廉洁关,广泛听取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书面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信访、网信、公安等相关部门意见。同时,根据推荐对象的实际情况,征求税务、审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和行业监管部门意见。经考察合格后,提出建议表彰对象。半年内进行过“两代表一委员”考察或干部考察的对象,可不再重复考察 。
(四) 审核。开展表彰的基层党委对建议表彰对象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
(五) 公示。开展表彰的基层党委通过公示栏、网站、办公内网等,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 个工作日。
(六) 决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开展表彰的基层党委召 开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表彰对象,作出表彰决定。
第十四条 市委直属机关工委集中表彰的办法和程序,由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制定工作方案,与市委组织部进行沟通和备案后,下发通知另行明确。
第七章 表彰待遇和管理
第十五条 开展表彰的基层党委一般应当举行表彰大会, 颁布表彰决定。对获得表彰的个人颁发证书,可以同时颁发奖章、一次性奖金,奖励金额可参照年度优秀公务员奖励金额;对获得表彰的党组织颁发证书、奖牌,不得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市直机关党内表彰。市委直属机关工委负责市直机关党内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机关党委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党内表彰工作的审核、指导和管理,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到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反映情况,确保表彰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党组织颁发的证书、奖章、奖牌式样、制作及有关管理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党内表彰的证书、奖章、奖牌,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八条 党内表彰活动经费由主办单位承担,可纳入财政预算,或从本级留存党费、党建工作经费中按照相关规定列支,不得向受表彰对象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九条 开展党内表彰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 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二十条 党组织应当运用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和网络 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内表彰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和精神风范。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经常了解党内表彰获得者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困难,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参观考察、走访慰问等活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引导他们继续发扬成绩、保持荣誉,发挥好引领带动作用。
第二十二条 党内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授予的党组织予以撤销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收回其证书、奖章、奖牌等,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基层党委应当将表彰奖励信息及时准确的录入“红岩魂”智慧党建平台,并做好数据维护,并会同干部人事部门将授予或者撤销党员党内表彰的有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在党内表彰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照规定的项目、数量、程序实施表彰工作,克扣、截留、挪用奖励经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机关党委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直属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 年11月29 日印发的《市直机关党内表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